河北华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河北华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饶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1124民初481号
原告河北华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河北华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华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彦霞
书记员  刘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