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4民初1560号之二
原告:河北汇盛泰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州市唐奉镇赵八庄村。
法定代表人:孟占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强,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端,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57号。
法定代表人:曲清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慧玉,女,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州市海珠区,系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河北华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饶阳县马屯丝网创业基地兴盛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顺良,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汇盛泰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华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汇盛泰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汇盛泰粉末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汇盛泰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66元,保全费4686元,共计10752元,由原告河北汇盛泰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爱席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