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4民初1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华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马屯丝网创业基地兴盛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455768098X2。
法定代表人:陈顺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端,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泽天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青和里南段55号1栋43楼4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10104MA6633QM34。
法定代表人:孙思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鸿军,四川法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华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泽天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华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2月8日作出(2022)冀1124民初1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泽天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5万元。申请人河北华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四川泽天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5万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已调解结案,申请人河北华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泽天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5万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文妍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