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9362号
原告:河北华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饶阳县马屯丝网创业基地兴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455768098X2。
法定代表人:陈顺良,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884765M。
法定代表人:韦国,董事长。
原告河北华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北华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华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洪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