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河北华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甘肃威奥泉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402民初3302号 原告:河北华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马屯丝网创业基地兴盛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威奥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171号-3幢2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津一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河北华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久公司)与被告甘肃威奥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奥泉公司)、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威奥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威奥泉公司、华达公司连带支付合同价款1227714元,并承担违约金10112.69元(违约金依据约定计算至2022年7月15日,以后的违约金继续计算至还清时为止);以上合计1237826.69元;2.判令威奥泉公司、华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13日,华久公司与威奥泉公司签订物资采购合同一份,约定威奥泉公司采购华久公司的防眩网片、防眩网立柱和防眩网下立柱、法兰盘等,合同金额为4368344元。合同签订后,华久公司依约将标的物送至威奥泉公司指定工地。2022年2月23日,华久公司与威奥泉公司签订付款协议,山东公司作为付款担保方,该协议书约定威奥泉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华久公司支付500000元,华久公司收到此款项后2日内将剩余未发的成品1046712元发送至威奥泉公司工地,威奥泉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华久公司50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付清剩余全部货款。华久公司在2022年2月25日收到威奥泉公司支付的500000元后将剩余货物送至指定工地。威奥泉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华达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华久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依法起诉。 威奥泉公司辩称,其对华久公司所诉的合同价款、未付款金额及付款方式无异议,对违约金计算方式及数额也无异议。华久公司对其中1370000元货款的发票没开。 华达公司辩称,其对华久公司所诉的合同价款、未付款金额及付款方式无异议,对华久公司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也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华久公司提交的物资购销合同一份、付款协议书一份、送货单十三张、对账结算单一张,威奥泉公司、华达公司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对上述证据证明力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9月13日,华久公司与威奥泉公司签订物资采购合同一份,约定威奥泉公司采购华久公司的防眩网片、防眩网立柱和防眩网下立柱、法兰盘等,合同金额为4368344元,威奥泉公司应按华久公司财务要求出具合法有效的发票。2022年2月23日,华久公司与威奥泉公司、华达公司签订付款协议书一份,约定威奥泉公司尚欠华久公司货款1744814元(合同未付金额698102元、未发货金额1046712元)威奥泉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华久公司支付500000元,华久公司收到此款项后2日内将剩余未发的成品(价值1046712元)发送至威奥泉公司工地,威奥泉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华久公司50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付清剩余全部货款,如上述付款期限内未能全部付清,威奥泉公司愿意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被承担违约金。威奥泉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华久公司支付货款500000元,华久公司收到货款后将剩余货物送至威奥泉公司指定工地。威奥泉公司尚欠华久公司货款1227714元,山东公司作为付款担保方未履行付款义务。华久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依法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华久公司与威奥泉公司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华久公司向威奥泉公司交付了涉案货物,威奥泉公司未按约定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应当向华久公司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威奥泉公司尚欠华久公司货款1227714元,应及时履行给付义务。本案中,威奥泉公司明显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威奥泉公司对华久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及数额均无异议,故对华久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华久公司与威奥泉公司、华达公司签订的付款协议书虽未明确华达公司对欠付货款承担担保责任,但庭审中华达公司认可华久公司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故本院认定华达公司系涉案货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华达公司应对涉案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威奥泉公司辩称华久公司未向其开具足额发票,因开具足额发票虽是华久公司应尽的合同附随义务,但威奥泉公司以此对抗给付货款义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法庭调解过程中,双方对付款时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综上所述,华久公司主**奥泉公司、华达公司连带给付货款1227714元,并承担违约金,证据充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甘肃威奥泉商贸有限公司向河北华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227714元,截止2022年7月15日的违约金10112.69元,合计1237826.6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甘肃威奥泉商贸有限公司向河北华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给付2022年7月15日至货款付清之日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70元,由甘肃威奥泉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