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10134号之一
原告:上海尾崎商事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洪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马祥,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景贵,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韵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孙马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建根,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创高建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程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妮,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秋豪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曹秋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明乾,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妮,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尾崎商事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韵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尾崎商事服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尾崎商事服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徐冬梅
人民陪审员 宋亚娟
人民陪审员 王国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朱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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