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64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韵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韵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2642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韵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149,643元的财产。因双方已自行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韵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149,643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汪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