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韵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尾崎商事服装有限公司与上海韵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5217号 申请人:上海尾崎商事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天盈路430号。 法定代表人:**其,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韵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安路958号4幢2层K区228室。 被申请人:武汉创高建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石桥一路B栋6层。 被申请人:上海秋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开发***塘路251号8幢。 上海尾崎商事服装有限公司与上海韵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创高建装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秋豪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尾崎商事服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韵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9,990,000元的财产并依法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韵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9,99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宋亚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朱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