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5217号
申请人:上海尾崎商事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天盈路430号。
法定代表人:**其,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韵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安路958号4幢2层K区228室。
被申请人:武汉创高建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石桥一路B栋6层。
被申请人:上海秋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开发***塘路251号8幢。
上海尾崎商事服装有限公司与上海韵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创高建装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秋豪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尾崎商事服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韵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9,990,000元的财产并依法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韵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9,99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宋亚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朱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