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佳华腾龙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冠县德耐管业有限公司与山东佳华腾龙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佳华腾龙建设有限公司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25民初3897号之二
原告:山东冠县德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北四路北侧(烟庄)。
法定代表人:杨光,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佳华腾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2号国际商务港610室。
法定代表人:李允静。
被告:山东佳华腾龙建设有限公司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星光创业大厦A1915室。
法定代表人:李允静。
被告:王清达,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高新区
山东冠县德耐管业有限公司诉山东佳华腾龙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佳华腾龙建设有限公司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王清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原告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冠县德耐管业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冠县德耐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88元,减半收取2744,申请费2220元,由原告山东冠县德耐管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沙元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 千
书 记 员 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