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民终22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市沾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沿河路431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佳华腾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鲁化路39号中通科技苑小区临街综合楼(22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滨州市沾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佳华腾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22)鲁1603民初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告知其上诉费金额及交费期限,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滨州市沾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淑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