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佳华腾龙建设有限公司

聊城东盛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佳华腾龙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民初1458号 原告:聊城东盛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西小湄河东。 法定代表人:**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佳华腾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鲁化路39号中通科技苑小区临街综合楼(22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聊城东盛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佳华腾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聊城东盛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东盛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东盛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7元,由聊城东盛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徐冲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