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民初1458号
原告:聊城东盛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西小湄河东。
法定代表人:**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佳华腾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鲁化路39号中通科技苑小区临街综合楼(22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聊城东盛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佳华腾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聊城东盛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东盛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东盛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7元,由聊城东盛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徐冲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