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80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佳华腾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聊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佳华腾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502民初6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的(2022)鲁1502财保9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聊城**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账号为1611********)账户的12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聊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88410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湖西支行;
账户名称: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账号:×××62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