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602执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大西南临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
被执行人:山东金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博济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凤梅。
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金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0602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金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4304.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桂0602执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元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