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602执565-1号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大西南临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金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博济路北。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5日作出的(2016)桂0602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山东金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被执行人山东金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房地产、机动车辆及其它财产)拍卖(或变卖、抵债),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山东金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