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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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鲁1521执保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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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人:***,男,1983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保全人:山东金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侨润办事处燕山南路司营家园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574739776。
法定代表人:***
***与山东金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阳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阳劳人仲案字【2023】第8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4年0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职权对山东金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金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1965.0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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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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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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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