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金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冠县金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冠县林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25执恢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冠县金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中信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冠县林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冠县金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振兴东路路北3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冠县金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林澳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冠县金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5)冠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冠县金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查封第三人冠县金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价值280万元的财产。
在执行中查明,第三人冠县金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林澳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约定冠县金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山东林澳纺织有限公司完成收购后承担山东林澳纺织有限公司的对外债务。
另查明,被执行人原名称为山东林澳纺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变更名称为冠县林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冠县林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现系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为第三人冠县金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冠县金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第三人冠县金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价值28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