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金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冠县金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冠县林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25执恢1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冠县金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中信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冠县林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冠县金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振兴东路路北36号。
法定代表人:许之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冠县金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冠县林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冠县金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冠县金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267206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