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金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民初1426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
原告:***,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吉,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县金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冠县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霍焕青。
被告:***,男,1968年7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浩,冠县冠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明,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
原告***、***与被告冠县金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秀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