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民初1694号
原告:商河县中锦建筑工程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新能源科技产业园338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冠县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商河县中锦建筑工程服务中心与被告冠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身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河县中锦建筑工程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尚未缴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