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金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聊城海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冠县金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25民初3911号 原告:聊城海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辛集镇穆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县金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聊城海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冠县金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后,原告聊城海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海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冠县金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海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77元(未缴纳),由原告聊城海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