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103民初1312号
原告:航天四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6号六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冉,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春盘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小区1-51-113(第1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航天四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盘锦春盘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因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据,使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0.00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国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高明斗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