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黔高民申字第8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中广信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富水中路11号6-1-2。
法定代表人:漆长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海,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贵阳顺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三民东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吕林钢,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贵州中广信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阳顺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二(商)终字第674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贵州中广信电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