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广信电梯有限公司

***达电梯有限公司、贵州中广信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5802号
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南段***达。
法定代表人:刘金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彦强,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中广信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富水中路11号6-16-2。
法定代表人:漆长进。
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广信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尚建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易新
书 记 员 刘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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