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广信电梯有限公司

**与贵州中广信电梯有限公司、贵州中广信电梯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民初11988号
原告:**,男,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曦,贵阳市南明区二戈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中广信电梯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富水中路****。
法定代表人:路明,系公司经理。
被告:贵州中广信电梯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住所贵州,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富水中恒生大厦******v>
法定代表人:路安,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中广信电梯有限公司、贵州中广信电梯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汪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思婷
书记员吴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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