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11742号
原告:**,男,苗族,1976年7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曦,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二戈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中广信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富水中路**6-1-2。
法定代表人:漆长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中广信电梯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富水中路恒生大厦******
法定代表人:路安,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中广信电梯有限公司、贵州中广信电梯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云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何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