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02民初1934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2月11日生,贵州省织金县人,现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曦,系贵阳市南明区二戈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中广信电梯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富水中路恒生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70725270Q。
负责人路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贵州中广信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富水中路**6-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55359708B。
法定代表人漆长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文。
原告***与被告贵州中广信电梯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贵州中广信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20年9月15日上午10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76元,减半收取113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瑞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