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3民初1286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曦,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二戈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中广信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富水中路11号6-1-2。
法定代表人:漆长进。
被告:贵州中广信电梯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富水中路恒生大厦1栋6层1号。
负责人:路安。
原告***诉被告贵州中广信电梯有限公司、贵州中广信电梯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雷雪
书记员唐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