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06执970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通网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谭永才。
委托代理人:朱越勇、袁东杰,均系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天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昌东大道****号昌大瑞丰B座****-****房。
法定代表人:龙志平。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通网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天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06民初17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23000元,违约金2150元,负担受理费43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8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执行费284元,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车辆、房产登记;被执行人虽在多家银行开立有银行账号,但均显示无余额可供执行;经委托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南昌市有房地产登记。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申报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
现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均无法查找及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亦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鉴于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均无法查找及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0106执97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下落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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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长 戴子兵
执 行 员 陈 岷
助理执行员 曾祥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晓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