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191民初661号
原告:***,男,汉族,1950年4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敏,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林武,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3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
被告:江西天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昌东大道9999号昌大瑞丰B座4002-4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2387401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彭希,女,汉族,1975年6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海琴,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彭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递交对被告彭希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彭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彭希的起诉。
审 判 长 杨柳桃
人民陪审员 胡敬峰
人民陪审员 胡国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