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天健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6民初8170号

原告:北京天健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1号12层12DE房间。

法定代表人:姜跃滨,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荣,女,该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

被告:江西天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昌东大道9999号昌大瑞丰B座4002-40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原告北京天健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健公司)与被告江西天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天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海平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天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支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天健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天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38 225.5元,借款本金已经扣除被告返还的50 00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从借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8%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每年12%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二就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3月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TJ-DebitandCredit-160307号的《借款合同》(简称借款一),于2016年3月31日签订了《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二),两份借款合同统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2016年3月10日借款额为168 325.50元,2016年4月1日借款额为219 900.00元,借款总额为388 225.50元,被告二系担保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出借本金支付到被告一指定账户。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原告经电话、短信、微信、法务函等多种方式向被告催缴,督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仍未履行。截至目前,被告仅向原告归还支付了50 0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338 225.50元、利息及违约金至今未付。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其有义务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江西天健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3月8日,北京天健公司(甲方)与江西天健公司(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TJ-DebitandCredit-160307号的《借款合同》,约定:为支付乙方现有在职员工最近三个月的工资,乙方向甲方借款。甲方借款给乙方168 325.5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8日至2016年9月7日,借款利息为一年期利率8%。本合同借款仅限于条款载明之目的,必须专款专用。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乙方的连带保证责任人为***。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除行使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有权对乙方违约使用的资金自挪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年利率8%)的水平上加收100%计罚息。***在《借款合同》上签名。2016年3月10日,北京天健公司支付江西天健公司借款168 325.50元。2016年3月31日,北京天健公司(甲方)、江西天健公司(乙方)与***(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乙方借款用于采购的第三方产品付款清单详见附件二,乙方将借入的资金仅限于本协议附件列明的项目所需第三方产品采购之用。甲方按照附件二乙方披露的第三方产品供应商实际支付合同款金额向乙方汇款,本协议乙方借款金额为340 980.00元。利息及支付时间:本合同借款自甲方划出资金之日起按日计息,利息为8%(年利率)。乙方收到客户支付的项目款项后7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归还甲方。乙方收到甲方借款之日起6个月内,如无法收回项目款,则由乙方自筹资金归还甲方借款。本合同项下借款、利息、违约金等应由乙方承担的款项,均由丙方进行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甲方有权按照未付利息每日1%计算,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未清偿借款本金的,甲方有权按照借款本金每日1%计算,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2016年4月1日,北京天健公司支付江西天健公司借款219 900.00元。2019年5月,北京天健公司致函江西天健公司,要求后者偿还借款。2019年8月,江西天健公司回复函致北京天健公司,表示同意分期偿还借款。北京天健公司称,江西天健公司仅还款50 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江西天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依法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北京天健公司、江西天健公司与***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照约定履行。北京天健公司依约出借款项,江西天健公司应依约及时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江西天健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应按借期内约定的借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江西天健公司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已经足以涵盖北京天健公司的实际损失,故对于北京天健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支持。***依约应对江西天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西天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北京天健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38 225.5元,并支付利息(分别以118 325.5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0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19 9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对江西天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西天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北京天健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 690元,由北京天健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705元(已交纳),由江西天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985(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江西天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北京天健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海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全敏敏
书  记  员   刘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