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6执475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健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1号12层12DE房间。
法定代表人:姜跃滨,董事长兼总裁。
被执行人:江西天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昌东大道9999号昌大瑞丰B座4002-40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健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天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8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江西天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北京天健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38 225.5元,并支付利息(分别以118 325.5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0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19 9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对江西天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西天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北京天健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 690元,由北京天健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705元(已交纳),由江西天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985(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江西天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北京天健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该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保险等财产信息;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在公安局、住建委、民政局、银行、公积金、民航总局、公积金流水、支付宝等信息。经本院调查,暂未发现被申请人江西天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冻结***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银行账户,于2021年5月26日冻结江西天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江西银行账户,上述银行账户冻结金额较低,暂不足以执行,执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6月查封江西天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因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故暂无法处置。
3.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106民初8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顾 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