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兆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湖州兆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德清县永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521民初1078-1号
原告:浙江湖州兆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永平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3449612-1。
法定代表人:姚银龙。
委托代理人:刘勇,浙江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县永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永平南路,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永平南路**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汤晓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湖州兆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县永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德清县永恒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湖州兆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德清县永恒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755元,减半收取1877.50元,保全费1393.20元,合计3270.70元,由原告浙江湖州兆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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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沈丽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沈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