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082民初814号
原告:***,男,195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达松,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大洋街道柏叶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590519628。
法定代表人:包荣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建华,浙江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浙江崇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湖东路**用代码:913305001469140088。
法定代表人:王勤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斌,系公司法律顾问,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天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25元(原告预交40863元),减半收取192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俞高奇
人民陪审员 徐尚宝
人民陪审员 郭希保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代书 记员 陈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