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浦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浦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111民初6613号
原告:**,女,汉族,1992年5月7日生,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南京浦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香山湖一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支如峰,男,汉族,1974年10月28日生,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李玉霞,女,汉族,1976年7月23日生,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如峰,系李玉霞丈夫。
被告:李俊海,男,1971年3月31日生,住所在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与被告南京浦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禾园林公司)、支如锋、李玉霞、李俊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浦禾园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俊海、被告李玉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支如峰、李俊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浦禾园林公司支付260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6月21日起,以260万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为止);2、要求被告浦禾园林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3、要求被告支如峰、李玉霞、李俊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与案外人滕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明确浦禾园林公司或支如峰、李玉霞、李俊海返还并支付滕明各项费用380万元,此款于2016年12月20日前付100万元、于2017年6月20日前支付100万元、于2017年12月20日前支付100万元、于2018年6月20日前支付80万元;如有一期违约则可对全部债务主张权利,并可要求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四被告在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后尚有260万元一直未能支付。2018年经协商一致,滕明将剩余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并通知四被告,但四被告也一直未能按约履行。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浦禾园林公司、李俊海辩称,被告浦禾园林公司对于欠付款本金260万元无异议,之所以没有支付剩余款项是因为案外人滕明还欠被告债务,双方未结算。对于利息及违约金,被告不认可,因上述债务系被告浦禾园林公司产生的,其余被告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支如峰、李玉霞辩称,被告浦禾园林公司的股份并没有转让给被告支如峰,只是转让给了李玉霞,该债务应该由被告浦禾园林公司承担责任,被告不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滕明、被告李玉霞、李俊海、支如峰均系浦禾园林公司的股东,滕明(丙方)与被告李玉霞(乙方)、李俊海(丁方)、支如峰(甲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丙方将其所持有的浦禾园林公司的股份转让给甲方、乙方、丁方。二、根据浦禾园林公司曾使用丙方的工程款及浦禾园林公司财产增值、经营状况、丙方的股份等,甲乙丙丁及浦禾园林公司决定:由浦禾园林公司或甲、乙、丁方返还并支付丙方各项费用380万元,此款定于2016年12月20日前付100万元、于2017年6月20日前支付100万元、于2017年12月20日前支付100万元、于2018年6月20日前支付80万元;如有一期违约丙方可就全部债务主张权利,并需承担违约金20万元。考虑到丙方已将原持有股份转让给甲、乙、丁方,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甲、乙、丁方自愿为浦禾园林公司的上述义务提供连带担保,丙方自愿为自己在本合同中的义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滕明及各被告在上述股份转让协议上签字或盖章。2016年4月21日滕明及上述四被告就股份转让协议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此后被告浦禾园林公司向滕明支付了股权转让款120万元,尚有260万元未支付。
因四被告未按约支付上述款项,案外人滕明(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滕明因退股事宜与支如锋、李玉霞、李俊海、浦禾园林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目前支如锋等人尚有260万元费用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给甲方,甲方现自愿将该笔债权及《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其他一切权利转让给乙方,债权转让协议中并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8年3月20日,案外人滕明委托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向上述四被告寄发律师函,就债权转让通知四被告;寄发地址同为南京市浦口中区江浦街道香山湖一号。四被告均表示没有收到该律师函。庭审中案外人滕明出庭,表示上述债权转让协议真实有效。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股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变更登记通知书、律师函、快递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案外人滕明与四被告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已部分履行,该股权转让协议依法成立,真实有效。根据协议约定被告浦禾园林公司已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20万元,还欠原告260万元;被告支如峰、李玉霞、李俊海应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滕明基于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将该协议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原告**,并履行了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协议亦合法有效。被告浦禾园林公司应按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履行给付剩余款项的义务,被告支如峰、李玉霞、李俊海应承担连带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浦禾园林公司给付款项26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20万元,要求被告支如峰、李玉霞、李俊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四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就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了约定,对逾期付款利息未进行约定,故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可从原告起诉之日起算。被告浦和园林公司辩称,其与债权转让人滕明存在其他债务未清算,未举证证明,被告支如峰、李玉霞、李俊海辩称,其不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义务,无法律依据,故对被告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浦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26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9月6日起以26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南京浦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20万元;
三、被告支如峰、李玉霞、李俊海对上述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00元,由被告被告南京浦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如峰、李玉霞、李俊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20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审 判 长  孔慧萍
人民陪审员  王业余
人民陪审员  黄长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曼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