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浦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亚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浦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5民初586号
原告:南京亚轩建材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南京浦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顶山都市。
被告:南京绿之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南京市建邺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亚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浦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绿之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和解,原告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亚轩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亚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369元,减半收取7684.5元,由原告南京亚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钱彩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