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1民初2949号
原告:**,女,1992年5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南京浦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浦口区江浦街道香山湖一号。
被告:支如锋,男,197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女,1976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男,1971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与被告南京浦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如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