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1民初9797号
原告:滕明,男,196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南京浦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香山湖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支如锋,男,197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女,1976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男,1971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滕明与被告南京浦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如锋、***、***股权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滕明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浦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如锋、***、***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各自的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滕明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明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滕明负担。审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