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滨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诸暨市滨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12361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曦***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曦***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诸暨市滨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东旺路212号宇邦大厦001404。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告***与被告***、诸暨市滨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预交诉讼费用期间以双方已在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表明其已不可能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