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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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12361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曦***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曦***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诸暨市滨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东旺路212号宇邦大厦001404。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告***与被告***、诸暨市滨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预交诉讼费用期间以双方已在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表明其已不可能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