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长安冷轧焊管厂

无锡彩虹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无锡汇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市长安冷轧焊管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11执保538号
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无锡彩虹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无锡汇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无锡市长安冷轧焊管厂,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被申请人:无锡市科米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王微,女,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受理了理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告无锡彩虹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汇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市长安冷轧焊管厂、无锡市科米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211民初2713号。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彩虹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汇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市长安冷轧焊管厂、无锡市科米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微、***的银行存款7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彩虹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汇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市长安冷轧焊管厂、无锡市科米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微、***名下银行存款7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