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

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执184号之二
被执行人:河南**电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623768-5,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大封镇前孔村新洛路北。
法定代表人:牛连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电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电缆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418×××9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6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