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某某电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执184号
被执行人:***,男,1959年11月0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
被执行人:河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大封镇前孔村新洛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08月20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大封镇前孔村新洛路北。
马正义与***、河南**电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焦民一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0元。因***、河南**电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4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各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6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7月8日,到各被执行人***、河南**电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各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已无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6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河南**电缆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1年7月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5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案件受理费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院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 磊
审判员 魏俊兵
审判员 于泽都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婧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