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

某某、武陟县瑞苑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执恢12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9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执行人:武陟县瑞苑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999512-7,住所地武陟县工业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陈振宏。
被执行人:郭丽霞,女性,1973年11月13日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执行人:牛连理,男性,1978年8月20日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执行人:牛兆滔,男性,1959年11月2日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执行人:陈振宏,男性,1954年6月5日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执行人:河南鑫凯新能源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8236959973287,住所地武陟县大虹桥乡郭下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同凯。
被执行人: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623768-5,住所地武陟县大封镇前孔村新洛路北。
法定代表人:牛连理。
被执行人:马喜军,男性,1969年12月27日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执行人:孟祥忠,男性,1972年11月30日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执行人:董小新,男性,1973年6月20日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执行人:杜慧芳,女性,1979年12月3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杜慧芳武陟县龙源冷冻食品厂,组织机构代码76780251-9,住所地武陟县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喜军。
被执行人:焦作市豫冠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596971-6,住所地武陟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董小新。
本院在执行**与武陟县瑞苑置业有限公司、郭丽霞、牛连理、牛兆滔、陈振宏、河南鑫凯新能源有限公司、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马喜军、孟祥忠、董小新、杜慧芳、武陟县龙源冷冻食品厂、焦作市豫冠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受理费等其他费用。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明,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有效的可被执行存款。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未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公安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进行查核,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进行查核,被执行人名下无注册信息。
5.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卷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进行查核,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股票(股权)。
6.本院在线下通过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7、本院又在线下通过对被执行人的保险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有投保信息,现已将被执行人保险现金价值强制扣划并支付于申请人。
三、通过现场勘查(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豫1082执恢127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需要续行冻结、扣押、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扣押、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扣押、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申请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红杰
审判员  王新升
审判员  张建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薛超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