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河南某某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11执26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住所地焦作市工业路中段。
负责人:韩镕键。
委托代理人:桑安平、王振国。
被执行人:河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武陟县大封镇东屯村。
法定代表人:牛连理。
被执行人:***,男,1955年4月2日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牛兆滔,男,195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焦作市武陟县。
被执行人:牛连理,男,197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焦作市武陟县。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河南**电缆有限公司、***、牛兆滔、牛连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811民初3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3483090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2月16日。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清偿完毕日按月息17.55‰计算);二、被告牛兆滔、牛连理、河南**电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牛兆滔、牛连理、河南**电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91元,由被告***、牛兆滔、牛连理、河南**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河南**电缆有限公司、***、牛兆滔、牛连理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申请对被执行人河南**电缆有限公司、***、牛兆滔、牛连理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河南**电缆有限公司、***、牛兆滔、牛连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河南**电缆有限公司、***、牛兆滔、牛连理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具体查询执行情况如下:
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电缆有限公司、***、牛兆滔、牛连理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电缆有限公司、***、牛兆滔、牛连理名下无房产、无公积金、无股票等登记信息。
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牛兆滔名下银行账户及牛兆滔名下财付通账户,于2020年10月28日冻结,冻结日期为2020年10月28日至2021年10月27日。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电缆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豫H×××**雪佛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H×××**传祺牌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牛兆滔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豫H×××**捷达牌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查封日期为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需在冻结、查封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查封申请。
通过电话联系等形式联系被执行人河南**电缆有限公司、***、牛兆滔、牛连理,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河南**电缆有限公司、***、牛兆滔、牛连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牛连理暨河南**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兆滔、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电缆有限公司、***、牛兆滔、牛连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申请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河南**电缆有限公司、***、牛兆滔、牛连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电缆有限公司、***、牛兆滔、牛连理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廉玉光
审判员  张家辉
审判员  梁小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