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082执恢71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执行人:河南鑫凯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大虹桥乡郭下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同凯。
被执行人: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大封镇前孔村新洛路北。
法定代表人:牛连理。
被执行人:马喜军,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执行人:***,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执行人:董小新,1973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执行人:郭丽霞,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执行人:牛连理,1978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执行人:牛兆滔,1959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执行人:武陟县龙源冷冻食品厂,住所地武陟县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喜军。
被执行人:焦作市豫冠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董小新。
被执行人:杜慧芳,1979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武陟县瑞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工业路238号(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陈振宏。
被执行人:陈振宏,1954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与河南鑫凯新能源有限公司、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马喜军、***、董小新、郭丽霞、牛连理、牛兆滔、武陟县龙源冷冻食品厂、焦作市豫冠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杜慧芳、武陟县瑞苑置业有限公司、陈振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许民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河南鑫凯新能源有限公司、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马喜军、***、董小新、郭丽霞、牛连理、牛兆滔、武陟县龙源冷冻食品厂、焦作市豫冠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杜慧芳、武陟县瑞苑置业有限公司、陈振宏于调解书载明的时间节点内履行义务。因河南鑫凯新能源有限公司、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马喜军、***、董小新、郭丽霞、牛连理、牛兆滔、武陟县龙源冷冻食品厂、焦作市豫冠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杜慧芳、武陟县瑞苑置业有限公司、陈振宏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为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申请人多次去被执行人家里,未发现下落,电话无法联系。
四、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鑫凯新能源有限公司、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马喜军、***、董小新、郭丽霞、牛连理、牛兆滔、武陟县龙源冷冻食品厂、焦作市豫冠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杜慧芳、武陟县瑞苑置业有限公司、陈振宏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红杰
审判员 王明欣
审判员 桂红亮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朱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