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811执83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