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823执128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5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封镇前孔村新洛路北。
法定代表人牛连理。
本院在执行***与牛兆滔、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豫0823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在***大封镇东屯村有房产,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位于***大封镇东屯村的房产(证号为:武房权证大字第**),期限为三年。
二、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过户、变卖、转让、毁损,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