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823执1281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5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封镇前孔村新洛路北。
法定代表人牛连理。
***与牛兆滔、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823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2000000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22800元,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情况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2、2019年4月19日、2019年8月2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民政、工商信息、保险相关信息。2019年8月6日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豫H×××**”捷达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车辆未实际控制。2019年10月14日轮侯查封被执行人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位于***××××村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3、2019年4月19日向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公积金,被执行人***无公积金。
4、2019年10月11日向***房产管理中心查询房产,被执行人***无房产。
5、2019年10月11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二被执行人无不动产。
6、2019年10月16日约谈申请人,向其反馈本案执行情况,并告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未实际控制,也无法处置,轮侯查封被执行人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房产,但查封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通过网络查控与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彩霞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