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中科建设工程实验有限公司

邢台中科建设工程实验有限公司、桥东区诚信工程试验仪器经销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民终29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中科建设工程实验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斌,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现住邢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桥东区诚信工程试验仪器经销中心。经营者:李艳山,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上诉人邢台中科建设工程实验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桥东区诚信工程试验仪器经销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8)冀0502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邢台中科建设工程实验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邢台中科建设工程实验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台中科建设工程实验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上诉人邢台中科建设工程实验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新戈
审 判 员 何秀艳
审 判 员 秦一臣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帅
书 记 员 梁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