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02民初1168号
申请人:桥东区诚信工程试验仪器经销中心,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团结东大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02MA093T4654。
经营者:李艳山,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申请人:邢台中科建设工程实验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信都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755478248A。
法定代表人:刘娜,该公司董事长。
桥东区诚信工程试验仪器经销中心与邢台中科建设工程实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桥东区诚信工程试验仪器经销中心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邢台中科建设工程实验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在价值512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桥东区诚信工程试验仪器经销中心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邢台中科建设工程实验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12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32元,由桥东区诚信工程试验仪器经销中心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