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中科建设工程实验有限公司

某某、邢台中科建设工程实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591民初1157号 原告:**,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南和区。 被告:邢台中科建设工程实验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3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75547824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邢台中科建设工程实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宋 达 书 记 员 侯 阳